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0]15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176号)精神,为使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能够按照坚持自愿的原则,顺利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畅通参保缴费渠道,简化参保缴费程序,决定将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代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为方便各地大学生参保,简化参保缴费办法,将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学校代收费管理。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由各高校负责组织代收代缴参保学生医保费。医保费按年收取,每年在秋季新学年入学时,高校按照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参保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核定,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为: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学校在收取学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学费收据上增列“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 代收费项目,作为参保学生个人的缴费凭据,交由大学生本人保管。高校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及时划入金库。
三、未开展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四、各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将所在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或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示。
五、各地要建立贫困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通过资助体系和社会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负担。
六、各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照所在地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职高专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3〕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公办高校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高职)、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专)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学费标准
(一)公办部属本科院校和省属公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高职院校和高专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一般专业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上述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已在校就读的学生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规定执行。
二、高校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执行。对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单人间480元;双人间240元;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收取上述费用的学生宿舍使用面积不超过27㎡(含)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学校购置、安装、维修(护)空调及配套设施,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使用空调发生的电费,按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学生负担。上述增装空调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对贫困生的住宿费实行适当减免。住宿费中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执行。
三、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职高专学费标准调整后,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规收费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为家庭困难学生不辍学提供保障。
五、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