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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职业学院学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11-2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完善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各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解决家庭贫困学生缴费难的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按国规定核准、应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学费管理办法及学费催缴措施,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执行。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及教务处负责提供新生和在校生的有关信息,同时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对欠费学生采取相应措施;学工处负责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等信息,并组织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后勤处负责提供学生住宿信息。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计划财务处多部门联动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九条  各系是组织学生按规定缴费的具体责任单位,系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及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诚信教育,组织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收费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学年收费。学生须在学年开学报到时交清所有费用,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

第十二条  新生收费工作程序

1、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生就业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计划财务处与合作银行衔接办理缴存学费的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按收费标准将学费等存入该卡。

2、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在新生报到前15日,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计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3、委托合作银行集中代扣。报到时,学生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激活银行卡,计划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银行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视情况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存款手续。计划财务处负责事后将收费凭证发放到各系,各系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随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籍变动通知。

2、后勤处宿舍管理部门于暑假前两周将在校生住宿费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于暑假放假前将收费标准通知到各系,由各系负责通知并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存入学费银行卡中,学院委托合作银行集中代扣。

第四章    缓交学费

第十四条  入校新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法足额缴费的,办理好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荆门职业学院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荆门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可办理缓交学费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入学后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方式完成缴费。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荆门职业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完成在校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总数5%以内的家庭贫困学生有资格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经学校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将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分送至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凭此办理缓交,教务处凭此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学费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的开学时间。学工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缴手续,并于第一周周末将缓交信息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的缴费规定

第十七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费(年收费标准的一半),超过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学费,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六章    不按规定交纳学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教务处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学生交费情况和学工处提供的缓交学费情况办理注册手续,对不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教务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学年结束前仍未交清学费而影响学业者,根据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家庭贫困学生可享受各项资助政策,学生本人签字确认领取学生资助资金后,自己缴存学费。

3、把欠费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4、毕业生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手续、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之前仍未交清者,不予办理毕业资格审查、不予办理毕业证、不寄发学生档案;下一届毕业生资格审查前交清者,与下届毕业生一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加大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力度,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证金的比例,与有关银行合作,为欠交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其交费困难。

第二十三条  校内无息借款。学校为解决目前外省籍和部分省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学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成功的问题,设立校内无息借款,帮助他们解决学费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助措施。通过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一系列资助措施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问题。

第八章    加强学费收缴的有关考核措施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及时公布各系缴费完成率和学生欠费名单。学生缴费完成率计算公式:当学年学生缴费完成率=当学年学生已缴费总金额/(以前年度欠学费总金额+本学年应缴学费总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辅导员负责将欠费通知单寄发给其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学年学生缴费完成率为主要依据,对在学费收缴工作表现突出的各系、部门及个人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费收缴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各系及有关部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如学年缴费完成率低于97%的系,取消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并扣发相关人员学校核发津贴的20%。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适时另行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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