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工作 >> 管理制度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23-11-14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荆门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准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方针,达到既维护校纪校规的严肃性,又起到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工处负责。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均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原则上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均不准提前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记过、留校察看期间,由所在系负责考核并适时给出考核意见,对有突出表现者,经学校同意,可提前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记过、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后审定批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具体运用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1. 主动承认错误,主动赔偿损失;

2.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3. 违纪行为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认错,主动检举揭发,挽回损失;

4. 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减轻情节。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1. 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检举人、证人;

2. 同一违纪事实中,有两种及以上违纪情节;或已有违纪记录,再次违纪者;

3. 邀约校外人员或其他同学共同违纪;

4. 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5. 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6. 认错态度不诚恳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

7. 因饮酒发生违纪行为者;

8. 违纪行为中,有持械情节;

9. 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10. 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十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或行为,或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 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违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于追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因酒后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架斗殴但未致人伤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伤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殴打他人但未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殴打他人致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殴打他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斗殴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或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 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 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其它损失。若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比例;

12. 邀约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邀约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 本办法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伤害情况由司法鉴定部门做出结论,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或枪支弹药等危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动上交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获取或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至1000元(含)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含)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及敲诈、勒索数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者,参照本条第1款处理;

5. 伪造公文、证明,涂改证件,偷窃、私刻印章,偷窃档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弄虚造假,伪造或篡改学业成绩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7. 在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评奖、学生资助、实习实践、比赛竞赛等学生事务和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利,造谣传谣干扰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 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800元(含)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凡参与赌博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以现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赌博活动的初犯者,如认错态度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淫秽图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黄色网站、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复制、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和校园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禁电器,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住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在校园内乱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上述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政府、学校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互联网攻击程序或其它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擅自离校3日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擅自离校超过3日不足5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擅自离校超过5日不足7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擅自离校超过7日不足10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擅自离校超过10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或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荆门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有抄袭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附加处罚:

1. 因违纪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在6个月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在12个月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2. 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3. 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章程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

1. 同一教学系的学生违纪,由该系负责查证。情节复杂取证困难的,由保卫处、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2. 跨教学系的学生违纪或违纪行为涉及校外人员的,由保卫处牵头会同学工处或职能部门及相关教学系查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3.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4. 调查取证结束后,相关部门须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由各系负责查证的,调查报告由各系出具并报保卫处、学工处备案;由保卫处牵头查证的,调查报告由保卫处出具并通报相关教学系、学工处。

第三十条  研究处理:各系根据调查报告、学生事后表现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各系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对涉事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调查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报学工处复审。

第三十一条  复审决定:学工处根据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处分决定,并将拟处分决定通报相关教学系。各系负责将拟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违纪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拟处分通知书》,报送学工处备案。送达指定代理人的,须同时留取相关授权凭证。因其他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在学校官网或学校学工处网站发布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学工处在收到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名的《拟处分通知书》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处分送达:学工处负责行文下达学校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相关教学系、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备案。各系负责将处分文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并签署《学生处分决定送达接收单》报学工处存档,同时告知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6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人须履行告知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诉权利的义务。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荆门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公示及归档:在适当范围内将学生违纪处理情况予以公示,并按规定将处分决定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3号

电话:0724-6075203

Copyright © 荆门职业学院

鄂ICP备16017464号-1 荆门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举报电话: 0724-6075257,举报邮箱: jmvcjcs@163.com

技术支持:荆门鑫网